贩卖“上头”电子烟+自洗钱

“喝了让人开心”“抽了让人上头”,现今,新型毒品的种类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将毒品“乔装打扮”,伪装成各式各样我们常见的食品、饮料、日常用品等潜入我们的生活,吸引诱惑喜欢探索新事物的青年群体。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毒+洗钱”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贩卖“上头”电子烟
被告人翁某某、李某某系朋友。2023年11月7日,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朱某,欲向其出售含有依托咪酯的二个电子烟弹并商定以每个8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后翁某某拜托其朋友李某某与朱某对接沟通拿货时间与地点。
当日下午,朱某前往约定好的地点,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被告人翁某某、李某某要求朱某使用现金支付毒资,因朱某无现金,两被告人遂使用不知情的朋友叶某某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共计1600元,并作为债务偿还给叶某某。在朱某付款后,李某某回暂住处拿了三个电子烟弹,其中二个给朱某,一个作为自己的好处费。
法院审理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结伙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二个,且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收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二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往往相伴而生,根据刑法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掩饰、隐瞒行为的,构成洗钱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到洗钱罪的打击范围中,即对于实施上述七种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如果为掩饰隐瞒收益来源实施转移资金的行为,自行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合法化”的“漂白”,也可以单独构成洗钱罪。
将“自洗钱”纳入刑法规制的视野,不但提高了毒品犯罪的成本,为预防、惩治毒品犯罪提供了又一层坚实的法律屏障,还从根源上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阻断“毒来毒往”,对毒品犯罪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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