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无知容留他人吸毒及贩卖剩余毒品获刑
案例详情:2018年8月,时年24岁的沈某(1994年出生,平江县城关镇人)在其生活中,因对毒品危害及相关法律规定缺乏了解,逐渐陷入毒品犯罪的深渊。8月4日晚,沈某在微信上与吴某交流时,吴某提出购买毒品的需求,沈某竟应允下来。随后,吴某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毒资。当吴某表示没有合适地方吸食毒品时,沈某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竟邀请吴某前往自己的租房。次日凌晨,吴某依约来到沈某租房,沈某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吴某,更为严重的是,两人还一同在租房内吸食毒品,此后吴某便一直逗留在该房间。
2018 年8月6日11时许,吸毒人员徐某、彭某也先后通过微信联系沈某购买毒品,并且都来到沈某租房内准备吸食。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展开行动,在该房间内将刚吸食完毒品的沈某、吴某、周某、彭某、徐某五人一举抓获。警方在现场查获了吸毒工具,还从房间内的黑色眼镜盒以及沈某身上各查获一小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重,净重共计0.7克。后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两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最终,岳阳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法律分析:从法律层面剖析沈某的行为,其涉及两个严重的毒品犯罪罪名。在贩卖毒品罪方面,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沈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却通过微信与吴某达成交易,并收取毒资,将毒品交付给吴某,此行为完全符合贩卖毒品罪中 “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 的客观要件。同时,沈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主观上对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是明知且积极实施的,构成直接故意。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一客体要件。
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下被动提供,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沈某在明知吴某、徐某、彭某等人前来是为了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允许他们在自己的租房内实施吸毒行为,这一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要件。并且,沈某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在主观上对他人在自己住所吸毒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属于故意为之。法院综合沈某的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两项犯罪行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旨在通过法律制裁,惩处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警示社会大众,任何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尤其是在毒品问题上,切不可因无知而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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