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两名未成年人获刑!
2025-04-07 14:43
来源:
新余渝水区法院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4日,胡某某(2009年2月出生)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陈某(2009年1月出生)、刘某某(2007年5月出生)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 ,双方约定600元一个并送货上门。
陈某、刘某某联系另一卖家,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再将该烟弹转送到江西某学院门口给胡某某,获利200元。
2024年6月21日,公安民警将陈某抓获,陈某按民警要求联系刘某某,并带民警到刘某某家中。刘某某在知道陈某已被抓获的情况下,在家里等待公安民警,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一次,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陈某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两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刘某某在犯罪时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陈某、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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