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自洗钱”案宣判
北京首例“自洗钱”案件于1月1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宣判。
男子谷某指使他人运送毒品并指使他人提供名下的银行账户帮助接收毒资。最终谷某被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谷某违法所得十七万元,予以没收。
此前,该案于1月12日在东城法院开庭,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北京首例“自洗钱”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3月29日至31日间,被告人谷某收取侯某(另案处理)人民币十七万元用于购买毒品,指使陶某(另案处理)运送毒品。谷某为掩饰、隐瞒其向侯某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指使陶某提供名下的银行账户帮助接收毒资,并通过银行柜台取现方式支取上述毒资十七万元。
2021年4月1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北京西客站将陶某查获,从其身上缴获白色可疑晶体四包(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计重193.92克)。2021年6月1日,被告人谷某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于1月17日在东城法院进行了如上线上宣判。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原法条中的“明知是”“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也包括在洗钱罪行为方式之内。因此,上游犯罪人员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即“自洗钱”,洗钱罪也成立,这也是出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犯罪治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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