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成毒品犯罪主要模式
近年来,随着禁毒工作的深入推进,毒品治理体系日益完善,首都禁毒形势持续向好。但在毒品问题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境外毒品犯罪持续渗透、毒品犯罪网络化渐成趋势、新旧毒品犯罪相互交叠,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6月21日,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北京三中院召开了涉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就近三年来审理的涉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案件特点进行通报,并通过三起典型案例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建议。
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三中院辖区(包括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6区)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90件,共判处毒品犯罪分子400余人。
据悉,从案件审理的整体情况来看,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总体有所下降,境内运输、贩卖毒品案件占绝大多数,境外毒品持续向我国渗透,“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成为毒品犯罪主要模式,且新型毒品种类繁多、隐蔽性强,零散贩卖仍是毒品犯罪主要形式。
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毒品案件审判能力;多平台、多形式、多层次开展禁毒宣传;延伸审判职能,提升综合治理效果。
禁毒没有旁观者,每个人都是禁毒的实践者。三中院提示社会公众:要了解毒品相关知识和危害,自觉抵制毒品。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出入娱乐场所时应谨慎交友。要积极参与禁毒活动,主动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高某、孔某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高某为获取高额佣金,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A超市门前,代为收取伪装成快递包裹的液体毒品。2020年7月4日16时许,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在通州区某服务区内,查获寄自云南省临沧市的可疑快递包裹。经拆封,内有液体可疑物共净重6252.24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含量37.7%至46.9%不等。被告人孔某某明知被告人高某将收取上述快递包裹,仍租车和高某一同前往A超市与被告人王某会合。被告人王某、高某、孔某某在A超市门前收取上述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已被收缴。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孔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252.24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高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受人雇用运输毒品,结合涉案毒品亦未流入社会等具体情节,对二被告人适用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高某、孔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1.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被告人孔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4.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理。
案例二
被告人罗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为获取报酬,受他人指使、雇佣,于2021年4月11日14时许携带内藏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111.01克(含量为44.8%)的拉杆箱乘坐某次航班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出发,于同日18时许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后其在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被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已被全部起获并收缴。
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罗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及本案具体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1.被告人罗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随案移送物品依法处理。
案例三
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8月24日16时许,在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路边,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白色粉末3包(共计净重0.57克),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均检出海洛因。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8月25日14时许,在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白色粉末2包(共计净重0.41克),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均检出海洛因。该案毒品交易联系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杨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当场起获黄色片剂1片(净重0.71克),经鉴定黄色片剂检出吗啡。上述毒品均已收缴。被告人杨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原判对杨某所判刑罚并无不当,故二审不再予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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