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锁定转账记录攻破毒贩心理防线

2019-02-21 00:00 来源: 中国禁毒网

图为现场图片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陈某以中间人身份,帮助下家购买毒品,并狡辩称自己是“代购”。在审查起诉环节,镇海区检察院检察官做了大量工作,才让这起不认罪的贩毒案件尘埃落定。

2017年3月,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在辖区内贩卖毒品,警方随即立案展开侦查,并将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锁定为陈某。

经查证,在2017年5月份到6月份期间,陈某作为中间人,下家竺某和周某向其购买冰毒,谈好价格之后将相应毒资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转给陈某,后由陈某向自己的上家沈某购买毒品,再将购买的毒品交与下家。

在查明陈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之后,公安部门准备对其实施抓捕,但由于陈某行动轨迹隐蔽,且之后没有再实施贩毒行为,一直没能到案,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2018年3月,陈某与其他吸毒人员在慈溪某酒店房间内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尿样监测,陈某的尿样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慈溪市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后因网上追逃贩卖毒品罪被慈溪市公安局移送到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

犯罪嫌疑人陈某到案后,坚决否认自己构成贩卖毒品罪,他坚称自己只是帮别人‘代购’,并没有牟利。并且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笔录中,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存在多次反复的情况。

为了攻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检察官多次联系该案件的侦查人员,及时引导侦查人员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中通讯及转账记录,固定犯罪嫌疑人买卖毒品的客观证据,并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拿到案卷后,我认真审查了陈某前后几次口供,拟定了详细讯问提纲,讯问同时录音录像,让他就供述犯罪事实时反复或不认罪的情况进行详细解释,并对转账记录中每一笔款项进行说明。”检察官告诉记者,自始至终陈某拒不供认其贩毒的事实,对聊天内容及转账记录提出各种辩解,并假装自己神志不清、记忆混乱,意图逃避处罚。

“我不认罪,我没有贩卖毒品,我只是帮竺某和周某买的,并没有从中牟利。”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陈某一度矢口否认自己的贩毒行为。

面对这一情况,检察官进一步认真梳理案情之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曾因贩毒罪被判刑的累犯、再犯,深知贩毒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仍替他人跑腿代购,甚至还要自己贴费用而不牟取任何好处是不合理的也不现实的。

“尽管陈某一直称自己自没有牟利,只是‘代购’行为,否认自己两次出售毒品,不过他已经严重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还予以贩卖。陈某两次向他人收取近2万元毒资,通过向上家购买冰毒,向下家交付超过120克,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官说。

由于陈某在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被告人陈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等待他的又是一段更加漫长的铁窗生涯。


责任编辑: 于淼淼

扫描左侧二维码

扫描左侧的二维码
下载禁毒在线订阅号
随时随地看新闻

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