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必严惩!因为100元“介绍费”,他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男子因抱有侥幸心理,且经不住其朋友的请托,也想从中牟利,便答应帮其朋友联络卖家购买毒品,殊不知自己已触犯刑律。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尤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2月,被告人尤某根据汪某(另案处理)的请托,由尤某联络卖家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两小包。商定后,汪某就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尤某,尤某扣除100元后将1100元支付至其上线谭某、李某(另案处理)用以支付毒资。其后,谭某、李某将上述毒品交付给汪某,汪某支付毒资余款400元,尤某从中非法获利100元。
尤某到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判处。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尤某扣除的100元系在必要开销之外收取的“介绍费”,显然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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