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涉毒罪犯被执行死刑
2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涉毒案件的两名罪犯代某湖、周某钢执行死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代某湖于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从毒品上家处(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安排人员将毒品运回四川省隆昌市贩卖。在此期间,被告人代某湖还将毒品上家介绍给下家曾某和罗某亮(另案处理),居中协调并按毒品数量收取费用。被告人代某湖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8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2.4万余克。
被告人周某钢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向陈某(另案处理)购买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伙同他人进行贩卖。2020年4月,民警抓获周某钢等人,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3286.63克、甲基苯丙胺净重86.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4.73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代某湖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他人驾车长途运送、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代某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代某湖多次贩卖、运输毒品,还组织、雇佣多人参与,数量巨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被告人周某钢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周某钢贩卖毒品数量大,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两名罪犯会见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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