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运毒品还“自洗钱”,他被判处有期徒刑!
贩毒分子租用
他人网络支付账户、银行卡
通过网络支付账号收取毒资后
转入银行账户再取出
企图对犯罪所得进行“漂白”
该案由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检察院提起公诉
日前宣判
荣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洗钱罪
数罪并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该案系厦门市首例
涉毒“自洗钱”立案监督案件
漫画 刘哲姝
“真毒品”披上“假快递”外衣
寄往各地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
荣某某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仍通过网络平台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丝(俗称“上头烟丝”),牟取非法利益。
荣某某向袁某某(已起诉)租赁房屋制作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烟丝”,在网络平台交易后,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通过快递将“上头烟丝”邮寄至全国各地。
2022年2月11日
同安警方在某菜鸟驿站查获一个包裹,开包查验发现可疑烟丝,后经鉴定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2022年2月16日
荣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随后该案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租用支付宝、银行卡“自洗钱”
数罪并罚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荣某某为掩饰、隐瞒毒资的性质和来源,向张某某(另案处理)支付租金,租用其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等,并使用张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再将毒资提现到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取出。
承办检察官从资金流入手,经研判后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展开侦查,形成打击涉毒洗钱活动合力。
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认为
荣某某违反国家管制规定
多次向他人贩卖、运输
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共计13.53克,情节严重
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利用他人支付结算账户转移资金
应当以洗钱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同安区检察院以荣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及洗钱罪向同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同安区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意见,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自洗钱”构成犯罪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正式将“自洗钱”入刑,依法对“自洗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承办检察官介绍,上游犯罪行为人完成上游犯罪并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后,进一步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属于“自洗钱”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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