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正好,她却因贩毒获刑7年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未成年人贩毒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时年15岁的小雯听到好友大飞和他人在商量外出购买毒品需要联系车辆时,主动帮忙联系其认识的滴滴车司机小宇,然后以到柳州接人为由包下小宇的车前往柳州,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小宇车费1000元。次日凌晨2时许,大飞安排大春搭乘小宇的车到柳州,大飞另行开车前往。大飞等人到达柳州后,在柳州市一小区内向“兄弟”购买6块毒品,并将毒品交给大春随小宇的车携带回玉林。大飞则驾驶小汽车返回玉林。2020年7月20日12时许,当几人再次运输毒品行至广昆高速公路兴业山心出口处,被警方拦截,警方当场从大春携带的袋子里缴获6块毒品疑似物,净重为2089.5克。经鉴定,从缴获的6块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小雯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小雯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千克以上,依法应当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但由于小雯是未成年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最后以小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他涉案人员均受到应有的惩罚。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其判断能力较差、是非观念淡泊,容易受社会、环境、身边人影响,产生盲目从众心理,在不良风气诱惑下,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本案中,小雯受到好友影响参与贩毒,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遏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需要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参与,相关职能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及宣传力度,共同营造无毒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要树立正确的三观,提高警惕,谨慎交友,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远离毒品。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注意从源头抓起,尤其要对监护缺失、辍学等危困未成年人实施重点干预和教育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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