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倒卖=贩毒共犯!领刑一年四个月
近日,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毒品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欧某某因向未成年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在桂阳县某商业广场附近,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未成年人4粒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被告人欧某某明知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是毒品,仍与购毒者联系,并通过收取毒资、交付毒品的方式完成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六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2026年1月27日,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聚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欧某某在整个毒品交易环节中处于主导地位,系典型的“居中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与上家、下家联系,可自主决定交易毒品的数量、价格并赚取差价,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无论其本人是否实际上获利,均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
检察官提醒
1. 切勿心存侥幸,认清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态势。 毒品犯罪是国家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罪。参与毒品制造、买卖、运输、走私、非法持有等任一环节,均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2. 依法从严惩处,居间介绍、居中倒卖同样难逃法网。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居中倒卖毒品等行为严重妨害毒品管理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均可能涉嫌毒品犯罪,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民众应自觉远离任何形式的涉毒活动,切莫因牟取小利或出于所谓“帮忙”心理而充当毒品交易的中间人,最终堕入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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