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添加西布曲明减肥产品构成犯罪
临法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小陈从他人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共计25万元,后通过网络平台以黑蝴蝶升级版糖果盒、巧克力等名义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共计77万元,又通过微信销售给被告人小杨500余元减肥巧克力等减肥食品。被告人小赵从他人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的减肥巧克力等减肥食品共计2万余元,又销售给被告人小杨1000余元减肥巧克力等减肥食品。被告人小杨从被告人小陈、小赵处购买含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后,向他人转卖销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小陈、小赵、小杨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陈、小赵、小杨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小陈为规避平台监管,在销售减肥食品时以普通货物的名义,采用捆绑方式销售减肥食品,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法官提醒
网络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减肥药品是常见高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品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被告人明知减肥产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减肥食品时要谨慎辨识,特别是对宣传能够快速减肥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对产品安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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