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7千余克
近日,记者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一审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主犯获死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0年7月初,康某与在境外的黄某(侦查机关称在逃)商定,由黄某负责将四提(每提一公斤左右)冰毒和四提麻果送到萍乡来,康某先支付毒资60万元。7月14日上午,黄某通知康某毒品已运抵上栗县城,要康某到上栗去接货。康某安排付某、黎某向黄某指定的账号存入毒资款。15日下午2时30分许,接头男子在上栗某宾馆六楼房间内将装有毒品的行李箱交给康某,康某提着行李箱在六楼电梯口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4包白色晶体净重3884.85克,7包红色颗粒净重3606.96克,共计7491.81克。经鉴定,4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7包红色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甲基苯丙胺3884.85克和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片剂3606.96克,合计7491.81克;被告人付某、黎某明知被告人康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某组织、指挥、实施了整个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付某、黎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付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有犯罪前科,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虽然认罪认罚,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康某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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