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毒驾车冲闯检查站!
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同案被告人唐某红向被告人杨某兵提出从广东省购进甲基苯丙胺运回湖南省长沙市贩卖。10月11日,杨某平和同案被告人陈某携带毒资驾车到广东省深圳市与同案被告人肖某潮见面后一同前往广东省陆丰市。
10月12日,肖某潮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背包交给杨某兵,并收取40万元毒资。随后,杨某兵和陈某驾车携带毒品返回湖南省,途经湖南省境内高速公路公安查检站时,为逃避检查,连续二次驾车冲关,随后杨某兵和陈某在湖南省衡阳市硫市下高速后弃车分开逃跑。陈某将装有毒品的背包存放在衡阳市石鼓区一饭店包厢,并打电话让唐某红来取毒品。当日20时许,唐某红到饭店包厢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背包内查获8007.52克甲基苯丙胺。
同年12月21日,公安人员抓获杨某兵。另查明,2017年9月28日,杨某兵和唐某红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租住房贩卖500克甲基苯丙胺给同案被告人唐某。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杨某兵向上家约购毒品、筹集毒资、交接毒品并跨省长途运输,还参与向下家贩卖毒品,积极主动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杨某兵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又系累犯,特别是杨某兵在伙同陈某运毒途中,连续两次驾车冲闯公安检查站,逃避公安检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被告人杨某兵于2021年11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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