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种角度
重点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同时,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指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存在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抗拒铲除等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有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的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条款解读:从这些法规条款可以看出,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实施严格管制,全方位杜绝毒品从源头滋生。刑法规定了较为严重的量刑标准,针对种植数量较大、屡教不改以及抗拒执法等情节恶劣的行为予以严惩,旨在通过严厉刑罚震慑潜在违法者。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针对情节相对较轻、种植数量较少的非法种植行为进行规制,给予相应治安处罚,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对于在成熟前自行铲除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不予处罚,鼓励违法者及时纠正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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