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

2024-11-11 16:21 来源:

 

0910

1930年9月10日

民国浙江省规定,今后凡是发现有栽种罂粟的,除了立即犁把罂粟,严惩栽种者外,其栽种的土地也要充公。同时规定,如果系佃户私种,则土地可以免于充公,但业主出租土地前,必须令佃户在租约上写明不栽种罂粟。充公的土地由市县政府估价变卖,所得作为禁烟经费或者地方公益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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