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全国禁绝烟毒斗争概述

2021-04-28 10:52 来源: 《中国共产党禁毒史》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半殖民地半封建旧时代的结束,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禁绝肆虐中国100余年的烟毒祸害这一艰巨任务,历史性地落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人民,采取坚决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向毒品宣战,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斗争,收缴毒品,禁种罂粟,封闭烟馆,严惩制贩毒品活动,8万多名毒品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2000万名吸毒者被戒除了毒瘾,并结合农村土地改革根除了罂粟种植。在短短3年时间里,把烟毒弥漫的中国治理成为举世无双的无毒国,写下了世界禁毒史上最为光辉的篇章。[1]

一、中央人民政府向烟毒宣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严重的烟毒问题立即引起了党和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毛泽东同志严肃指出:“烟毒问题不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还是党和人民同反革命残余势力斗争的焦点问题。一个对人民和民族高度负责的无产阶级政党,决不能听任毒潮泛滥害国误民。”“人民政府要把彻底查禁鸦片烟毒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发动广大的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要禁种、禁制、禁运、禁吸四管齐下。要稳、准、狠地打击首恶分子,挽救多数。”“一定要在3年之内彻底铲除烟毒,决不能留一点隐患。”[2]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果断地决定向贻害中国100余年的烟毒宣战,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毒品的通令》,全面阐明了党和政府关于禁绝烟毒的意义、目的、方针和政策。

《通令》指出:“自帝国主义侵略我国,强迫输入鸦片,危害我国已有百余年。由于封建买办的官僚军阀底(的)反动统治,与其荒淫无耻的腐烂生活,对于烟毒,不但不禁止,反而强迫种植,尤其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下,曾有计划地实行毒化中国,因此戕杀人民生命,损耗人民财产,不可胜数。现在全国人民已得解放,为了保护人民健康,恢复与发展生产,特规定严禁鸦片烟毒及其他毒品的办法。”[3]

《通令》的主要内容有八条: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同人民团体,进行广泛的禁烟禁毒宣传,动员人民起来一致行动;在烟毒较盛地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应把禁烟禁毒工作作为专题讨论,提出禁绝烟毒的方法和期限。第二,各级人民政府为使禁烟禁毒工作进行顺利,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设立禁烟禁毒委员会,公安部门及人民团体派员参加。第三,在军事已完全结束地区,从1950年春起应禁绝种植罂粟;在军事尚未完全结束地区,军事一经结束,立即禁绝种植罂粟;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如有种烟者,应斟酌实际情况,采取慎重措施,有步骤地进行禁种。第四,今后全国各地不准再有制造、贩运、售卖烟土毒品的事情,犯者不论何人,除没收其烟土毒品外,还须从严治罪。第五,限期缴出散存于民间的烟土毒品,人民政府为照顾其生活,得分别酌予补偿;如逾期不缴出者,除查出没收外,并应按其情节轻重分别治罪。第六,吸毒者限期登记,并定期戒除;隐瞒不登记者,逾期而未戒除者,查出后予以处罚。第七,各级人民政府卫生机关应配制戒烟药品及宣传戒烟戒毒药方,对贫苦瘾民免费或减价医治;在烟毒较盛的城市设立戒烟所。第八,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中央直辖省、市人民政府,各按本地区情况,依据本禁令方针,制定查禁办法及禁绝种吸日期,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施行。

以《通令》发布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禁毒运动拉开了帷幕。

二、全国各地的初步禁毒活动

《通令》发布后,各大行政区迅速行动起来,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要求,相继制定和公布了相应的禁烟禁毒实施办法,开展了初步的禁毒活动。

(一)西南区的初步禁毒活动

西南军政委员会于1950年3月1日发布春耕指示,严令禁止种植鸦片。7月3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西南军政委员会关于禁绝鸦片烟毒的实施办法》,一共13条,要求西南各省:严禁种植鸦片,严禁运销和贩卖鸦片、白面、金丹、唆唆及其他类似毒品,严禁制造白面、金丹及其他类似毒品,严禁各药商出卖制造白面、金丹及其他类似毒品的原料,各政府机关不得收购鸦片、不得允许用鸦片抵缴公粮税款,严禁开放鸦片烟馆,吸食烟毒者要限期登记戒除。但这些规定只有罪状而无具体刑罚。12月28日,西南军政委员会依据该实施办法又制定颁布了《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一共15条,对各种毒品犯罪规定了较为详细的量刑标准,有力地推动了西南地区禁毒斗争的发展。

(二)西北区的初步禁毒活动

西北军政委员会于1951年2月16日颁布了《西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一共17条,其主要内容是:(1)为加强对禁烟禁毒工作的领导,要求各县市以上的人民政府设立禁烟禁毒委员会;(2)对禁止毒品的种植、制造、贩运、售卖、私存、吸食等各个方面做了规定;(3)对戒烟戒毒药品的配制、烟毒及制造或吸食烟毒的工具的焚毁、烟毒的查缉,在程序上提出了明确要求;(4)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深入宣传禁烟禁毒法令,发动群众,订立公约、互相规劝、监督,以造成群众性的禁烟禁毒运动;(5)明确规定干部或群众执行禁烟禁毒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而营私舞弊、贪污受贿者将受到严惩。[4]西北军政委员会又于次年6月28日发出《关于切实注意进行没收烟毒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及时焚毁所缴获的毒品或转解上级处理。

(三)中南区的初步禁毒活动

中南军政委员会于1950年5月发布《中南区禁烟禁毒实施办法》,具体指导了中南区的初步禁毒活动。

(四)华东区的初步禁毒活动

华东军政委员会于1950年10月颁布《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决定查获毒品之处理办法的通令》。

(五)华北区的初步禁毒活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50年7月发出指示,严禁种植、收购和买卖鸦片,从严惩处制造、贩卖毒品和私开秘密烟馆分子。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禁毒工作统一领导,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同年11月27日成立了由市民政、公安、卫生、文教、法院、工会、妇联、工商联、青联、郊区工作委员会组成的市禁烟禁毒委员会。同时,制定了《北京市查禁烟毒办法》及《查禁烟毒执行计划》,深入宣传发动群众开展肃毒斗争。

1950年5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烟民烟毒检查登记办法》,并于6月8日成立了以市公安局长许建国为主任的天津市禁烟禁毒委员会,开展了烟民登记和施戒工作。

河北省于1950年7月15日发出指示,明确宣布决不收购烟土,也不准抵交公粮,严禁种植罂粟。要求各地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联合采取行动,封闭所有烟馆,没收其房屋、烟具及毒品,铲除鸦片烟苗;收缴并当众焚毁烟土,对于查获的制造、贩卖人员及私开秘密烟馆分子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1951年又颁布了《严禁鸦片烟毒暂行办法》,全面阐明了禁烟禁毒的目的、方针和政策。[5]

(六)东北区的初步禁毒活动

东北人民政府于1950年10月13日颁布了《东北区禁烟禁毒贯彻实施办法》,一共18条。[6]1952年2月9日,东北人民政府又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及其他毒品的命令》。[7]这两个法令的颁布与实施,极大地推动了东北地区的禁烟禁毒活动。

、全国各地的彻底禁毒运动

经过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年多时间的共同努力,第一阶段的禁毒活动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由于烟毒在中国流行已有长达100余年的历史,且带有较大的普遍性,遗留下来的毒害极为深重;加之新政权初创,当时的主要敌人还没有肃清,城乡封建残余势力仍然嚣张,而国家正处于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等运动中,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在恢复经济、安定社会秩序,各方面的任务十分繁重,还没有来得及广泛发动群众进行系统的、大规模的、彻底的禁烟禁毒运动,所以此次禁毒活动虽初有成效,但未能从根本上解除这100余年历史造成的痼疾。一些不法之徒仍暗中继续种植、制造、贩卖毒品,群众中吸食烟毒的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根除这一旧社会的恶劣遗毒,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振奋民族精神,恢复和发展生产,迎接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到来,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有重点地大张旗鼓地发动一次群众性的运动,来一次集中的彻底的扫除”。[8]

1952年,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在经过充分准备后,集中力量、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一场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禁毒运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禁毒斗争推向了高潮。1952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指出:为了彻底根除烟毒“这种旧社会的恶劣遗毒,在全国范围内有重点地大张旗鼓地发动一次群众性的运动,来一次集中的彻底的扫除,是十分需要的”。[9]指示对肃毒运动的方针、政策及打击的重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5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再次发布《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号召“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三反’、‘五反’所造成的有利条件下,有重点地大张旗鼓地开展一个群众性的反毒运动,粉碎制毒、贩毒罪犯分子及反革命分子的阴谋,以根除这种旧社会的恶劣遗毒”。[10]6月10日,政务院着手布置严厉打击毒犯行动,决定由公安部负主要责任,其他部门予以配合,指定由彭真定期召集公安、铁道、交通、邮电、海关、内务、卫生、法院等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并在中央指示下处理有关问题。针对贩毒团伙活动诡秘的特点,中央决定由公安部门统一布置,全国一致行动,以便一网打尽。为了达到此目的,公安部下达密令,要求各地公安局重点做好本地区的侦察准备工作。7月30日,中央正式批准了公安部的《关于开展全国规模的禁毒运动的报告》,并训令立即执行。8月10日,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全国1 202个禁毒重点部门和地区同时进入第一期破案行动,大规模地搜查、缉捕各种毒品案犯,禁毒运动由此展开。随即又进行了第二、三期的破案。这一运动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公安部门的积极工作,经过了充分的侦察准备,发动群众和集中破案,于11月底胜利结束。

、这是一次精彩的禁毒运动

自1950年2月至1952年12月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禁毒运动,尤其是1952年下半年开展的这场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禁毒运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绩。时任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在1952年12月14日送交毛泽东主席、中共中央及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和政法党组《关于全国禁毒运动的总结报告》中详细写道:“1952年禁毒运动,在全国禁毒重点地区共发现制造、贩卖、运送毒品的毒犯369 705名,超过了原来估计的数字。共逮捕毒犯82 056名,占毒犯总数的22%。据不完全统计,已依法处理了毒犯51 627名,其中,判处各种徒刑33 786名,劳改2 138名,管制6 843名,释放3 534名,未报分类统计的4 337名。已经处决了其中罪恶和民愤极大的毒犯880名,占逮捕总数的1%。共缴获各类毒品折合鸦片3 996 056两,制毒机235部又15 716套,各种贩、运、藏毒工具263 459件,六〇炮2门,机枪5挺,长短枪877支,子弹80 296发,手榴弹167颗,炸弹16个,发报机6部。”[11]

罗瑞卿在报告中还对1952年全国禁毒运动的特点和经验作了概括和总结。报告中指出这次禁毒运动的特点是:准备充分,计划周密,政策界限明确,纪律严明,控制严密,督导及时,工作紧张,威力充沛。就运动发展的迅速、健康及其效果看来,就各地对中央肃毒指示的体会贯彻的精神看来,可说是一次比较精彩的运动。

总之,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的努力,至1952年年底,终于基本上清除了祸害中国人民100多年的烟毒,荡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保护了人民的身心健康,节约了社会财富,改善了社会风尚,净化了社会环境,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振奋了民族精神,提高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威信,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1]齐霁:《荡涤污泥浊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主要社会问题的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1—52页。

[2]胡元斌编写:《爱国新风——全国深入开展禁毒运动》,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第2—5页。

[3]诸羽主编:《割除毒瘤——共和国首次禁毒禁娼述实》,第30页。

[4]苏智良、赵长青主编:《禁毒全书》,第1397—1398页。

[5]董向前:《试论建国初期河北省的禁烟禁毒斗争》,《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6期。

[6]苏智良、赵长青主编:《禁毒全书》,第1394—1395页。

[7]苏智良、赵长青主编:《禁毒全书》,第1399—1400页。

[8]《中共中央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党的文献》1996年第4期。

[9]《中共中央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党的文献》1996年第4期。

[10]《北京档案史料》1997年第5期。

[11]《罗瑞卿关于全国禁毒运动的总结报告》,《党的文献》1996年第4期。


责任编辑: 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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