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禁毒斗争的宝贵经验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尤其是在局部执政阶段开展的禁毒斗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全国执政初期彻底禁绝毒品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把禁毒作为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鸦片烟毒是影响近代中国命运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鸦片烟毒泛滥成灾,中国人民深受其害,可谓切肤之痛。中华民族爱国的仁人志士前仆后继,为清除烟祸进行了英勇的斗争,但鸦片烟毒为什么在中国肆虐,烟毒问题的实质是什么,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中国共产党诞生不久,就找到了这一问题的正确答案,认为军阀政治是鸦片烟毒泛滥成灾的重要根源,列强侵略也是造成鸦片烟毒泛滥的重要因素。对于烟祸根源的这一看法,明确了反对烟毒的斗争同时具有反帝反封建的意义。此后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直到全国解放,始终把禁烟禁毒看作是党所领导的反帝反封建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重视禁毒法制建设
禁毒必须有法可依。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经重视禁毒法制建设。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就颁布《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暂行刑律》,其中第二编第九章专门规定了鸦片烟罪,对毒品犯罪严厉处罚,一律褫夺公权,并且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把惩治毒品犯罪列入到刑事法律之中。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抗日民主政府和解放区政府又先后制定和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山东省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晋察冀边区鸦片缉私暂行办法》《晋察冀边区戒烟暂时办法》《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辽吉区禁烟禁毒条例》《辽吉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禁毒法规法令。
这些禁毒法规法令,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有效开展禁毒斗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禁毒法制建设积累了初步经验。
(三)成立专门禁毒机构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重视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在许多根据地设立了专门的禁毒机构。例如,右江革命根据地设立禁烟总局,川陕革命根据地设立戒烟局,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设立禁烟督察处和查缉毒品委员会,晋察冀边区设立禁烟督察局,淮南根据地设立禁烟局,作为查禁烟毒的领导机构,专门负责根据地的禁毒工作,使中国共产党的禁毒政策法令在革命根据地得以顺利贯彻落实,从而有效地打击、遏制了根据地境内的各种毒品犯罪活动。
(四)禁毒政策和措施灵活多样
如在《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中,对各种毒品犯罪的惩处,既区别对待,又宽严相济。具体表现为:“在种、贩、售、吸四种毒品犯罪的处理上,对吸食者处罚较轻,这是考虑到吸毒者是被动受害人,且当地吸毒现象原本十分盛行,人数众多,如果采取断然措施严厉禁吸,不仅欲速不达,也可能会引起许多人的不满,因此只宜采用限期渐禁的方法。另一方面,对从事毒品贩卖者则给予严厉打击,因为他们是为牟取暴利而造成毒品泛滥的直接祸首。”[1]
(五)教育、发动、依靠人民群众
川陕、陕甘宁、晋察冀等革命根据地在开展禁毒时,都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禁毒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深刻地认识到了毒品的严重危害和禁绝毒品的意义,从而使“政府禁绝烟毒的命令,转变成为千万人民自己的意志”。由此可见,大力开展禁毒教育,充分依靠和利用群众的力量来推行禁政,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禁毒成功的根本法宝。
[1]蒋秋明、朱庆葆:《中国禁毒历程》,第545—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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